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四二號聲請人 屠于倩
高秀琳 上列聲請人因與蓮花妙華道館(即普濟院)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吳惠郁法官謝碧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五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