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敏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偵字第20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壹包(淨重零點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憲兵隊司法警察人員於民國93年12月14日23時10分許,在臺中市○○路○○○號18樓之26號被告邱敏宏之租屋處,查獲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月18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0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處分書在卷足稽(被告另涉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嫌部份,另案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56號判決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1包(凈重
0.81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1月3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足證,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臺中憲兵隊司法警察人員持本院核發之93年聲搜字第3392號搜索票於上開時地日查獲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04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見10
2年度聲字第1068號卷第7頁)。而扣案之1包大麻種子(淨重0.81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1月3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1份附卷可稽(見93年度偵字第21910號卷第102頁)。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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