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運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運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運祥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徐運祥因竊盜及詐欺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除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載之宣告刑外,並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又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除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宣告刑外,並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3份、裁定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15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2月8日│民國102年2月8日│民國102年4月1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662號│5662號│9841號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69│102年度壢簡字第69│102年度易字第617││││3號│3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2年5月29日│民國102年5月29日│民國102年7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69│102年度壢簡字第69│102年度易字第617││││3號│3號│號││├───┼─────────┼─────────┼─────────┤│判決│判決確│民國102年7月8日│民國102年7月8日│民國102年8月12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備註│6301號。│檢察署102年度執│││②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字第8308號。│││聲字第3013號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②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013號││││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5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4月20日│民國102年4月29日│民國102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841號等│9841號等│12805號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17│102年度易字第617│102年度易字第83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2年7月19日│民國102年7月19日│民國102年8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17│102年度易字第617│102年度易字第831││││號│號│號││├───┼─────────┼─────────┼─────────┤│判決│判決確│民國102年8月12日│民國102年8月12日│民國102年9月9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備註│8308號。│檢察署102年度執│││②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字第9715號。│││聲字第3013號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②編號6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831號││││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以下空白│├───────┼─────────┼─────────┼─────────┤│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6月1日│民國102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805號等│12805號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31│102年度易字第831│││││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2年8月16日│民國102年8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31│102年度易字第831│││││號│號│││├───┼─────────┼─────────┼─────────┤│判決│判決確│民國102年9月9日│民國102年9月9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備註│9715號。││││②編號6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831號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