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上訴人 鄭張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世清 等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83萬6,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萬2,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