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原告 鄭張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世清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萬56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383萬6,178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萬1,792元,扣除原告前繳之66萬560元,原告應再補繳1,232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表┌──┬────────────────┬──────┐│編號│遺產項目│價值(元)│├──┼────────────────┼──────┤│1│新北市○○區○○段○○○○號(面│589,600,000│││積91.23㎡;權利範圍全部)││├──┼────────────────┤││2│新北市○○區○○段○○○○號(面││││積405㎡;權利範圍全部)││├──┼────────────────┤││3│新北市○○區○○段○○○○○○號││││(面積436.49㎡;權利範圍全部)││├──┼────────────────┤││4│新北市○○區○○段○○○○號(面││││積15㎡;權利範圍全部)││├──┼────────────────┤││5│新北市○○區○○段○○○○號(面││││積2791.35㎡;權利範圍全部)││├──┼────────────────┤││6│新北市○○區○○段○○○○○○號││││(面積263.70㎡;權利範圍全部)││├──┼────────────────┼──────┤│7│土地銀行存款餘額1205元│1,205│├──┼────────────────┼──────┤│8│郵局存款餘額682元│682│├──┼────────────────┼──────┤│9│提領前項帳戶存款及出售坐落新北市│1,713,979││○○○區○○段628之1地號土地,支││││出被繼承人喪葬費、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共1,713,979元(已由原告收受││││)││├──┴────────────────┴──────┤│合計:591,315,866元│└──────────────────────────┘說明:上開金額扣除兩造合意就遺產中先行償還被告鄭世清墊支
喪葬費用626,441元,故被繼承人 鄭進益 遺產價額為590,689,425元。原告應繼分為8分之1,故訴訟標的價額為73,836,178元(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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