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38號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祖金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23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16,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