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54號上訴人 陳俊英 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陳伯記 法定代理人 陳賢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柒萬捌仟柒佰捌拾元【計算式:(169,
000元/平方公尺《系爭1015-4、1015-6地號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5.89+40.73)《土地面積》=7,878,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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