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小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小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小上字第3號上訴人 周芮慈 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陳子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本院簡易庭106年度苗小字第6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如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9條第1項、第436條之29第2款、第436條之28定有明文。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早知上訴人無還款能力,遲至106年方提起本訴,長期消極不行使權利,放任高額利息及違約金滋長後再起訴請求返還,藉以牟取暴利,顯係以損害上訴人為主要目的而行使權利,有民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濫用之嫌。原審未察,竟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適用法令即有違背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故原審判決認事用法顯有瑕疵,應予廢棄改判等語。並上訴聲明:原審判決廢棄。
三、上訴人以前揭事由指摘原審判決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事云云;惟按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8定有明文。查原審訂107年1月5日行言詞辯論,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上開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表示意見,原審依到場被上訴人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訴訟程序並無違誤。而上訴人之前揭指摘,係於本件第二審程序中始提出之新攻擊防禦方法,然原審訴訟程序並無違背法令致其未能於原審提出之情事,故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據此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違背法令,顯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審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依其上訴意旨,足認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上訴。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9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顏苾涵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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