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5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如意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肆拾陸萬陸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