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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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烱琴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烱琴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聲請消債條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28號裁定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8年5月16日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經108年12月10日免責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
6年度消債清字第12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9號裁定應予免責,該免責裁定已於108年12月10日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