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醫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醫字第9號原告 廖學伸
廖鈺鋒 廖玲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廷 律師被告 陳俊吉
周建安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國祐 律師複代理人 張譽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所為宣示判決期日之指定,裁定變更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言詞辯論程序所指定本件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10年4月2日下午5時整宣判」,變更為「民國110年4月1日下午5時整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就109年度醫字第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為言詞辯論終結所指定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10年
4月2日下午5時整宣判」,係補假日。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