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081號
原   告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訴訟代理人  秦坤玉
被   告  周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所
為之民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住所地「台北市○○區○○路○○
○巷○○弄○○號4樓」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路○○○巷○
○弄○○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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