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逾期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原告鉅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娟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 律師
林傳智 律師被告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逾期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後,被告始具狀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並提出答辯狀,經本院審酌被告所提答辯狀,認為本件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
7月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108年6月20日以前就被告所提答辯狀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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