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84號原告 廖振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佳恩 、 謝孟志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3,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