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柏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柏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柏辰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379號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刑事判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36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中,有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復有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2、4),雖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按,自應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為下限,以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3年9月為上限),再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次數、情節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分別為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同或相類,且犯罪時間為民國109年6月至9月間,犯罪時間相距非遠,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再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搶奪未遂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參酌受刑人所表示之書面意見(見本院查詢表)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詐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搶奪(搶奪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109年6月間至109年6月18日109年9月1日109年9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453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20號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2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7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6日111年5月5日111年5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7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6號確定日期111年6月1日111年6月28日111年6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534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309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310號編號4罪名詐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14日至109年7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67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436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436號確定日期111年1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