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6號聲請人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前列CP00000000、CP00000000S共同法定代理人CP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CP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1月1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9月5日接獲通報,相對人CP00000000、CP00000000S疑似遭受相對人父CP00000000F與友人性不當對待,且經常留宿同學家,近期甚至跟隨祖父母居住高架橋下等疏忽照顧情事。相對人家庭無法妥適安排二名相對人生活照顧,為維護二名相對人權益,於113年10月9日14時30分緊急安置並聲請繼續安置在案。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提供處遇服務略以:相對人父處遇態度良好,有穩定親子會面且關心二名相對人,然疑似患有憂鬱症且受酒癮干擾,出現幻覺與嚴重自傷行為,身心狀態不佳,影響生活作息與工作,經社工協助於113年12月20日住院治療。另相對人父被控性侵前同居人未成年之女案件已起訴,現階段難以提供二名相對人適切照顧;相對人祖母原為二名相對人之主要照顧者,然因患有躁鬱症且有飲酒習慣,於113年7月8日飲酒後不滿二名相對人至同學家居住,揚言持刀要殺害二名相對人,整體身心狀態不佳,對二名相對人經常離家行為難以約束,迄今仍難以討論照顧二名相對人之計畫;二名相對人受安置後,逐漸適應就學與生活,表現亦有進步,顯見穩定照顧環境與適切生活規範,有助於二名相對人正向成長;綜上,為維護二名相對人之權益,依法聲請准予延長安置二名相對人三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CP00000000表示同意安置,不需要見法官,但想向法官表示,其現在安置過得非常好,想在4月或5月間回家;相對人CP00000000S亦表示同意安置,不需要見法官,但想向法官表示喜歡生輔員老媽,想要回爸爸家;相對人父亦表示同意本件聲請,不需見法官。)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主張非虛,二名相對人仍有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三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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