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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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873號
上 訴 人  王牧一
被上訴人  郭妙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2年9月12日第1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
月16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民國102年11月4日送達(於102年10月25日寄存於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
庭詢問簡答表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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