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 100年聲字第5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奇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奇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黃奇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
4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書附表編號4之犯罪日期誤載為「97年8月
1日」部分,由本院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日期,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附表:受刑人黃奇新因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制│││制條例(施│制條例(販│條例(販賣第│││用第一級毒│賣第一級毒│一級毒品)│││品)│品)││├──────┼─────┼─────┼──────┤│宣告刑│處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15│││1年1月│15年3月│年4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19│97年8月8│97年8月25日│││日│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法││機關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方法院檢察│院檢察署98年│││97年度毒偵│署98年度偵│度偵字第1451│││字第6015號│字第1451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院││││方法院│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最│案號│98年度訴字│99年度上訴│99年度上訴字││後││第418號│字第439號│第439號││事├────┼─────┼─────┼──────┤│實│判決日期│98年3月6日│100年5月│100年5月3││審│││3日│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100年度台│100年度台上││判││第418號│上字第3407│字第3407號││決│││號│││├────┼─────┼─────┼──────┤││判決│98年3月23│100年6月│100年6月23│││確定日期│日│23日│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方││備註│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法院檢察署10│││署98年度執│署100年度│0年度執字第│││字第4544號│執字第8259│8259號(編號│││(編號1至│號(編號1│1至6定應執│││6定應執行│至6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刑有期徒刑│行刑有期徒│18年6月)│││18年6月)│刑18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藥事法(轉│藥事法(轉讓│││制條例(販│讓第二級毒│第三級毒品)│││賣第一級毒│品)││││品)│││├──────┼─────┼─────┼──────┤│宣告刑│處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7│││15年4月│8月│月│├──────┼─────┼─────┼──────┤│犯罪日期│97年8月15│97年8月1│97年9月11日│││日│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法││機關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院檢察署98年│││98年度偵字│98年度偵字│度偵字第1451│││第1451號│第1451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院││││院臺中分院│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最│案號│99年度上訴│99年度上訴│99年度上訴字││後││字第439號│字第439號│第439號││事├────┼─────┼─────┼──────┤│實│判決日期│100年5月│100年5月3│100年5月3││審││3日│日│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案號│100年度台│100年度台│100年度台上││定││上第3407號│上字第3407│字第3407號││判│││號│││決├────┼─────┼─────┼──────┤││判決│100年6月│100年6月│100年6月23日│││確定日期│23日│23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方││備註│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法院檢察署10│││署100年度│署100年度│0年度執字第│││執字第8259│執字第8259│8259號(編號│││號(編號1│號(編號1│1至6定應執│││至6定應執│至6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行刑有期徒│行刑有期徒│18年6月)│││刑18年6月│刑18年6月││││)│)││└──────┴─────┴─────┴──────┘┌──────┬─────┬─────┬──────┐│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處有期徒刑│││││15年6月│││├──────┼─────┼─────┼──────┤│犯罪日期│97年8月31│││││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機關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8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案號│100年度訴││││後││字第1445號││││事├────┼─────┼─────┼──────┤│實│判決日期│100年11月││││審││1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判││字第1486號││││決├────┼─────┼─────┼──────┤││判決│100年12月│││││確定日期│5日│││├─┴────┼─────┼─────┼──────┤│是否得為易科│否││││罰金之案件││││├──────┼─────┼─────┼──────┤││臺灣臺中地││││備註│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46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