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慧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慧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陸月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慧芳因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慧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06.13│99.06.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99年度偵字││││第16492號│第1649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易字│││實││第714號│第714號│││審├──────┼──────────┼──────────┼──────────┤││判決日期│100.07.28│100.07.2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易字│││決││第714號│第714號│││├──────┼──────────┼──────────┼──────────┤││判決│100.07.28│100.07.2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995號│第109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