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忠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忠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忠良犯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忠良因犯強盜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9.06.05│99.08.0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彰化地檢9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626號│偵字第744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702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20號│││實││││││審├──────┼──────────┼──────────┼──────────┤││判決日期│99.02.06│100.05.12││├─┼──────┼──────────┼──────────┼──────────┤│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80號│100年度臺上字第4570│││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1.14│100.08.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62號(臺中地檢│第4421號││││100年度執助字第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