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劉弦錚右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刑事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劉弦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依檢察官先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二萬元,由具保人劉弦錚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