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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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即被告具保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停止羈押,已將被告釋放,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上開原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於執行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嗣經拘提,被告均未到案執行,有送達證書、拘票等附卷可證,被告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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