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0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指揮移送執行強制工作在案,茲據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好,請求免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爰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上述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機關即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泰所教 第0000000000號函,以受刑人甲○○業經 陳奉 法務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法矯字第0九二000七九二九號函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在案,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經本院覆核上開事證,認前項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七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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