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9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同時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每月生活費記憶卡、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繳款存摺內頁影本、96年地價稅繳款書、97年房屋稅繳款書、95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身分證及駕照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95年公會協商協議書影本、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表影本、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揚士診所診斷證明書、交通費收據、電信費帳單、水電費帳單、遠雄人壽人身保險單等資料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有命補正之必要,並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97年8月2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迄未依限補正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60元(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可稽)及其餘命應補正之事項,僅以陳報狀略稱證件補齊需要時日,未能於上開期日內完成,酌延期日繼續補足云云。惟查前揭資料應由聲請人於聲請前準備妥當後再行聲請,是聲請人以證件補齊需要時日,尚不得作為延長補正時間之事由,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