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王夢梅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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