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隆得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仟叁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貳萬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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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三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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