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26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是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0403元,其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9403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3月12日以96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96年3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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