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617號債權人 廖沛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姵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確切金額為何及如何計算?(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為新台幣93,500元,係依據17張本票總金額計算,然台端所補正之本票影本僅10張,總金額為新台幣70,000元)
二、債務人郭姵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