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32號上訴人宜欣皮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建珍 被上訴人東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應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2,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20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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