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聲字第23號聲請人 許佳玲 相對人 黃國城
周世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434號),聲請人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伊已於民國10
9年10月26日起訴,爰依法請求發給已起訴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黃國城之債權原本僅新臺幣(下同)90萬元,其業已清償30萬元,相對人周世蓉之債權固原為1,116萬5,000元,然其已與周世蓉達成以700萬元作為全部債權金額之和解,並已清償10萬元,故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41條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8246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9年9月23日所製作之分配表,關於黃國城所分配之200萬元債權應變更為60萬元,關於周世蓉所分配之67萬元、180萬元、369萬5,000元、500萬元,共計1,116萬5,000元債權,應變更為690萬元,可知其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所為請求,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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