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71號上訴人 張誠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韓宗衡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2,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