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409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 黃韶權 即伍拾號礦坑小吃店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陸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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