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 廖佩均 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中國信託銀行以債務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而協商
不成立。請說明債務人與中國信託銀行之協商過程,是否曾提出任何還款方案,及不接受中國信託銀行還款方案之原因。
⒉更正債權人清冊:請增列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即第一金融資
產管理股份有公司、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陳明該二公司之地址、目前債權額。
⒊依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其債務總額計新臺幣(下同)2,390,601元,請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所借款項之用途。
⒋說明債務人目前居住何處?所提出之桃園縣觀音鄉坑69之30號
1樓房屋之承租人為何人?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該房屋坪數若干?除債務人外,有無其他共同居住之人?若有,請說明其他共同居住之人之目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狀況,及與債務人如何分攤每月租金及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如未分攤,請說明其原因。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上開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⒌承上,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承租上開房屋?自民國95年5月
迄今之住所變動及支出租金情形於居住上開房屋之前,係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說明債務人之郵局存摺內頁中關於「97年3月19日代收票據25,649元」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⒎債務人未陳報每月膳食、水、電、瓦斯、電話、交通、勞保、健保等費用,請說明上開費用係由何人支出。
⒏依債務人之姐 廖琳瑛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不動產登記第二類
謄本所示,廖琳瑛於96年1月29日買賣取得坐落臺北市北投區之房地(即債務人之戶籍地),請說明其資金來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說明廖琳瑛既有資金購買上開房地,何以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性。
⒐說明廖琳瑛之殘障情形?何以未申請殘障補助?其殘障狀況是
否影響其工作能力?若否,其目前有無工作?每月收入情形如何?並提出其殘障手冊、無工作能力之診斷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⒑債務人雖稱其父 廖忠正 、母 廖柯梅華 已退休,惟依其父母之95
、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渠等名下有不動產暨多筆投資、利息所得,且利息所得均逾1萬元,請說明渠等有何不能扶養廖琳瑛,而須由負債逾
200萬元之債務人扶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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