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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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5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莊寶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2,451元,及其中新臺幣222,367元自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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