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12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1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被   告  許惠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934元,及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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