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95號
原 告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智雄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