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周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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