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243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3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8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3月2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刑事第11庭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邱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