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朝鑫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5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6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月,已於95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催字第55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鋕偉┌──────────────────────────────────────┐│附表:95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朝鑫工業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5年8月5日│32,690元│0000000│││甲○○│永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