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埔簡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208號

原告 王力陞

被告 蔡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1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原告之效力,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為證。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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