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黃裕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