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名 張元勇 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中交簡字第八○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