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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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1019號聲請人 鄭芷容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為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鄭戴芳春 於民國100年1月25日死亡,有卷附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足參,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戴芳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於當日即已知悉其得繼承,乃遲至100年7月5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已逾拋棄繼承3個月之除斥期間。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