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98號原告 李嘉中 被告 陳劍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簡字第243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顧正德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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