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23號原告軍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麗娟 被告台灣翰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國輝 訴訟代理人 陳銘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肆仟貳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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