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仲裁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32號抗告人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常義 相對人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 和上列當事人間選任仲裁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5日本院100年度仲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仲裁機構或法院依本章選定之仲裁人,除依本法請求迴避者外,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仲裁法第14條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以兩造在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9年仲聲忠字第97號仲裁事件中選定仲裁人後逾30日未能共推主任仲裁人,聲請法院予以選任。經本院100年度仲聲字第3號(下稱原裁定)依仲裁法第9條第2項規定,裁定選任 廖忠信 律師為主任仲裁人,依上規定,乃不得抗告之裁定,是抗告人對不得抗告之原裁定提起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邱蓮華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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