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再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18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翁宏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606、1611、1627號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97號、98年度訴字第223號、98年度訴字第664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9899號、97年度偵緝字第2964號、98年度蒞追字第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法律規定,爰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張盛喜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