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9號原告 謝秀貞
王湘淳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宿娟 被告 劉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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