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9號原告 謝秀貞
王湘淳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蔡宿娟 被告 劉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於每月1日給付原告20,000元。核原告係本於租賃關係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存有不定期限租賃契約關係,而原告請求給付租金數額期間係自96年10月1日起算,未定終期,是以應按10年計算存續期間,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0,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每月租金20,000元×12個月×10年=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原告僅繳納11,494元,尚欠13,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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