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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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8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文禮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立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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